试论买家权益保护

点击数:273 | 发布时间:2025-08-01 | 来源:www.hvyls.com

    论文摘要:

    所谓买家权益,是指买家依法享有些权利及该权利遭到保护时给买家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买家的权利。而买家权利——买家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存活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和收入水平的提升,消费需要日益增长,为保护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进步,买家权益保护工作愈加遭到国内的看重。
    1、买家含义与买家权利
    (一)、买家的意思
    买家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与上述消费的要点相对应,一般意义上买家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买家泛指从事所有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即包含生活买家也包含生产消费。而狭义上的买家即法学意义上的买家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
    (二)、买家的九项权利
    在法律保护下,买家有权作出肯定的行为或者需要别人作出肯定行为。买家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买卖权 、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常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2、买家保护法的基本特点与基本原则
    (一)买家保护法的基本特点
    1、买家保护法以买家权益为特定保护对象
    2、买家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3、买家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备综合性
    4、买家保护法具备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二)《买家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对买家特别保护的原则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充分、准时、有效保护原则具体体目前四个方面: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5、经营者应当承担水平责任的原则
    3、加入WTO与中国保护买家关系的问题
    (一)WTO的宗旨和买家保护的目的是一致的。
    (二)大家在加入WTO所进行的谈判过程中,承诺逐步地减少关税与开放金融、保险、电信、旅游等市场。
    (三)加入WTO将来,大家政府在履行入世承诺过程中,要遵守一些规则,这类规则尽管不是专门为保护买家的利益所设置的,但对买家利益的保护也是很必要,也是有利的。

    所谓买家权益,是指买家依法享有些权利及该权利遭到保护时给买家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买家的权利。而买家权利——买家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存活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伴随社会经济的进步和收入水平的提升,消费需要日益增长,为保护买卖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进步,买家权益保护工作愈加遭到国内的看重。
    1、买家含义与买家权利
    (一)、买家的意思
    买家是与政府、企业相并列的参与市场经济运行的三在主体之一。与上述消费的要点相对应,一般意义上买家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买家泛指从事所有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即包含生活买家也包含生产消费。而狭义上的买家即法学意义上的买家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因此,法学意义上的买家的定义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用产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这里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学意义上的买家,也就是买家权益保护法所规制的主体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都不是买家权益保护法的主体,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买家保护立法成之初,买家权利的主体构收获补确定为个生活活买家。
    20世纪60年代将来,伴随世界买家运动的进步,各国纷纷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了只有个体买家才能成为买家权利主体。遗憾的是,国内国家标准局1985年发布的《消费品使用详解总则》中给买家概念为个体社会成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简称《买家权益保护法》)并示明确使用这一倡导。我觉得,在市场中,所谓买家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产品或者同意服务的人。从比较各国立法对消费与买家的概念来看,事实上,买家这个定义它在产品买卖范围,它是和商人相不同的定义。买家就是指非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产品,或者同意服务的人。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购买产品和同意服务的人。买家购买或者同意某种产品或者服务,只须不是用于买卖,不是为了盈利为目的,都可以看作是一种消费,不管他购买这个产品是自己用,是送人,是保存,是供自己赏析还是用于其它的目的,或者供我们的家人用,都可以看作是买家。
    (二)、买家的九项权利
    在法律保护下,买家有权作出肯定的行为或者需要别人作出肯定行为。买家的九项权利是: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买卖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常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1、安全权
    买家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买家在购买、用产品和同意服务时,第一考虑的便是产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原因,不期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致使生病、身体受伤,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只指购买、用的产品或同意的服务是不是安全,更要紧的是指购买、用的产品或同意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须是在购买、用产品或同意服务过程中,买家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到损害,买家就有权需要赔偿。
    2、知情权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买卖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能隐瞒实情,不能作不真实承诺,不然就构成买家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导致损害,买家有权需要经营者给予赔偿 。
    3、自主选择权
    买家选择和购买产品或同意服务的行为需要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我们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同时买家自主选择产品和服务的行为需要合法,不可以把自主选择权打造在 侵害国家、集体和别人合法权益之上。除此之外自主选择权一般只能限定在购买产品或同意服务的范围内,不可以扩大到用产品上。
    4、公平买卖权
    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需要保证水平、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能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买卖的市场准则,违背买家的意愿强制买卖。
    5、求偿权
    买家在购买、用产品或同意服务时,因为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或许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遭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含买家的生命健康权、名字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 包含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产品的购买者、产品的用法者、同意服务者与在其他人购买、用产品或同意服务的过程中遭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别的人而言,只须其人 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用产品或同意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不是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我们的过错,如 违反使用详解导致的损害,则产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买家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需要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容易见到的方 式以外,还可以需要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法,如维修、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6、结社权
    买家组织起来依法成立买家社会团体,形成对产品和服务的广泛社会监督,准时处置侵害买家权益的行为、指导买家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调解、仲裁等方法,准时解决消费纠纷。
    7、获得有关常识权
    所谓消费常识,包含消费态度常识,使买家科学指导自己消费行为;有关产品和服务的入门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入门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消费选择。
    所谓买家权益保护方面的常识,包含有关买家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买家权 益保护机构,与买家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渠道等。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尊重买家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买家享有些最起码权利,其他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含名字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买家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民事制裁。情节特别紧急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制裁。
    国内有56个民族,各民族饮食、服装、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忌讳等风俗习惯有所不同,都应遭到尊重,保护少数民族买家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安定团结的大事。
    9、监督权
    买家享有对产品和服务与保护买家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买家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员工在保护买家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买家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买家保护法的基本特点与基本原则
    、买家保护法的基本特点
    1、买家保护法以买家权益为特定保护对象
    买家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很多限制,这是买家保护法最根本的特点,也是买家保护法不同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凡以买家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买家保护法的范畴。买家保护法所保护的买家权益包含两种:一是人身利益,即买家对其生命、健康、名誉、安全等不受经营者非法侵害的权利;二是财产权利,即买家所享有些财产在买卖过程中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买家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备绝对一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能为肯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买家保护法以保护买家利益已任,势必会使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傾斜。
    3、买家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备综合性
    其一,买家保护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包含买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买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其二,买家保护法中即包含买家权利、经营者有义务这类实体性规范,又包括如消费纠纷处置等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
    其三,买家保护法规定的法律现任具备综合性。因为侵犯买家权益的行为具备多种形态,在程度上也表现出轻重不一,所以一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兼备。
    4、买家保护法具备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买家保护对买家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渠道解决:一是通过对各种产品水平标准、安全卫生指标、计量、产品标示、广告等的规范预防损害消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如国家发布的各种计量标准、水平标准等。二是通过法律为买家提供救济,在损害发生尽弥补损失,如《买家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争议解决渠道的规定。可见,买家保护具备预防和救助双重功能。
    (二)、《买家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买家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置有关买家问题,对有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买家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与消费活动的每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买家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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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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