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特殊保护

点击数:659 | 发布时间:2025-08-01 | 来源:www.dwfjzx.com

    内 容 摘 要
    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有关公众所熟悉的商标。驰名商标享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待遇却并不是容易获得,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这也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大特征。但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认定,并非说你的商标享有非常高的声誉,就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需要肯定的启动程序,经过国家执法机关的确认符合法律需要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因为其声誉好、商品销售量大,为广大买家所认可等特征,而常常被别人抢注、冒用、仿制。日常的商标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有肯定知名度和声誉的商标上。因而给予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也就成了迫切的需要就如今法律和国际公约来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体目前以下三个方面:(1)给予驰名商标以扩大保护;(2)对驰名商标的注册以特殊规定;(3)将驰名商标与产品结合起来给予整体保护。
    现代社会中,商标和厂房、设施一样,是企业资产的要紧组成部分。而对驰名商标而言,其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甚至大概超越它的有形资产。国内因为受传统经济体制的约束,长期不看重商标有哪些用途,企业的商标意识十分薄弱。改革开放后,不少企业渐渐认识到商标的重要程度,开始把商标管理纳入企业的议事日程。在国内外市场上,开始涌现了一批驰名商标,但从整体上来讲,国内的的商标意识仍十分薄弱


    驰名商标是指是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有关公众所熟悉的商标。在日常,大家也常常将它称为名牌。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两者不可以混为一谈。驰名商标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而名牌则是一种荣誉称号,不可以享受法律的特殊保护,通常来讲,驰名商标都是名牌,而名牌却并不都是驰名商标。
    1、现有法律和国际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第六条(之二)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了专门的规定。依据这一规定,禁止在相同或近似产品上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拒绝这种商标的注册。对于已经注册的,可以在五年内提出撤销这种商标的请求,假如这种注册是非善意的,则撤销无时间限制。但《巴黎公约》并没给驰名商标下概念,也未提及认定的规范,只不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手段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具体内容还需要成员国以国内法加以补充。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常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中,对驰名商标有所进步:
    1、确认了驰名商标的保护适用服务商标;2、对驰名商标的认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3、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延及到非类似的产品或服务组织。国内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正式规定是从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但为了迎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履行入世的承诺,依据TRIPS协议的相关需求,国内于2001年十月27日通过了《商标法》的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增加了两条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致使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类似产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遭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用。
    2、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享有法律给予的特殊保护,但这种特殊待遇却并不是容易获得,需要经过法定程序加以认定。这也是驰名商标保护中的一大特征。但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认定,并非说你的商标享有非常高的声誉,就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他需要肯定的启动程序,经过国家执法机关的确认符合法律需要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在认定机关上各国有不一样的规定。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需要是商标注册或用国主管机关觉得在该国驰名。但,国际上的驰名商标认定大多为法院,经过司法程序进行认定。因为国内实行的是执法双轨制,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有权利负责有关商标案件,但在新《商标法》之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这是国内关于驰名商标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它确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因为《商标法》是民法的范畴,所以人民法院也具备审理和断定驰名商标的权利。尤其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讲解》其中第1、2条规定确认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利。
    对驰名商标的规范,《巴黎公约》并无规定,TRIPS协议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道程度,包含在该成员国范围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道的程度。”国内的新《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规范,共五项:(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道程度;(二)该商标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原因。下面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讲解如下:
    1、驰名商标不再限于“本国市场”驰名—对传统商标法地域性原则的突破
    在传统的常识理论中,驰名商标具备浓厚的地域性特征。依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只有在商标注册国或用国驰名的商标,才能遭到保护。就《巴黎公约》而言,它并未需要各成员国对那些在来源国很驰名,而未在本国用或在本国并不为公众所知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内原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就是体现了这一精神。但1995年生效的TRIPS协议进步了《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其中第16条第2款规定各成员国在确定某商标是不是驰名时,应当考虑宣传在该国产生的知名度。这个规定中的商标宣传活动没限定需要是在本国市场。TRIPS协议虽未言明商标驰名的地域范围,但却以间接的方法表达了域外的商标驰名事实应当作为被请求国认定驰名商标所考虑的原因。然而,国际上出现未来发展趋势是需要淡化驰名商标的地域性。美国更一再强调:驰名与否,不是以认定驰名的那个特定国家为准,而是以有关商标是不是在国际市场驰名为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网盟大会和世界常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9年9月29日通过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完全澄清了这个问题,该建议第2条第二项之(d)款规定:“…….即便某商标不为某成员国中的任何有关公众所熟悉或知道,该成员国亦可将该商标确定为驰名商标。”这项规定使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传统商标法的地域性限制,虽然这个建议不具备强制力,但他却指明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进步方向。国内新《商标法》修正案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的五条标准改变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认定驰名商标的七项需要对在中国境内的限定。
    2、对“有关公众”的界定—合理确定驰名商标的驰名范围
    有关公众指的是与驰名商标有牵连和影响关系的人群。其判断标准包含单不局限于一下几种:(1)用商标的那一类产品,服务的实质、潜在的买家。有关公众不以是不是实质购买产品或同意服务为判断标准,买家是最直接与驰名商标有关的群体。实质或潜在的买家可能等同于实质购买者,但也会等同于用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目的消费团体。(2)经营用该商标的那一类产品、服务的商业界人士。商业界人士包含进口商、批发商、被许可爱或者商家。商业界人士是用商标的产品或者服务与买家发生联系的桥梁,他们本身也是有关公众。
    有关公众认定的几个原则:(1)与某一商标有关的公众可能有多个群体,但只须为至少一个群体中的大部分都知道,该商标就能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2)任何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有关公众的确定都要考虑这种产品或者服务的特殊性,特别是有特别限制的商品或服务,如烟、药品和医疗器械等。(3)“有关公众的熟悉”可通过买家调查或民意测验确定,也可以通过商标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域等原因的考察来证明。新《商标法》的五个认定原因并无需同时拥有,只须其中的几个能证明“有关公众熟悉”,就能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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