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流氓软件”的法律考虑

点击数:106 | 发布时间:2025-08-01 | 来源:www.wtklc.com

    「内容提要」“流氓软件”是继计算机病毒后破坏互联网和谐的又一大公害,因为这种恶意软件没法律约束但又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其进步速度如雨后春笋。流氓软件日益猖厥,民愤也日渐高涨,一场反流氓软件战役在所难免。至9月4日,北京海淀法院正式受理由反流氓软件网盟提起的诉讼,反流氓软件战掀起了一个高潮,流氓软件的制作与发布商陷于每人喊打的境地。但,民间网盟一方面给流氓软件制作与发布者以舆论重压使其收敛;其次则遭遇法律空白的尴尬,高昂的呼声仍看上去苍白无力。笔者试着从流氓软件的特点及其风险性出发从法律角度对它进行些许考虑。

    「关键字」流氓软件法律

    1、流氓软件的特点及其风险性

    流氓软件介于合法商业软件和电脑病毒之间的灰色地区,它既不是合法商业软件,也不是真的的计算机病毒。现在法律上尚未对其进行明确地概念。

    流氓软件所具备的共性是:依托于技术方法,借用广告等社会工程的传播渠道,在用户不完全知情或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强行或者秘密安装到用户计算机上。安装后它可能致使电脑运行变慢、浏览器异常甚至导致系统破坏、硬盘损毁等问题的出现。与正常的软件相比较,它具备不可知性与不可控制性,多数流氓软件都拥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 强迫性安装。分为三种状况:一是不经用户许可自动安装;二是不给出明显提示,欺骗用户安装;三是反复提示用户安装,用户不胜其烦而不能不安装。

    (二) 没办法卸载。通过正常方法没办法卸载 或没办法完全卸载。

    (三) 频繁弹出广告窗口,干扰正常用。

    依据不一样的特点和风险,流氓软件可分为如下几类:

    (一)广告软件(Adware)

    广告软件是指未经用户允许,下载并安装在用户电脑上,或与其他软件捆绑,通过弹出式广告等形式牟取商业利益的程序。此类软件总是会强制安装并没办法卸载,在后台采集用户信息牟利,危及用户隐私,频繁弹出广告,消耗系统资源,使其运行变慢等。比如:用户安装了某下载软件后,会一直弹出带有广告内容的窗口,干扰正常用。还有一些软件安装后,会在IE浏览器的工具栏地方添加与其功能不相干的广告图标,普通用户非常难清除。

    (二)特务软件(Spyware)

    特务软件是一种可以在用户不知情的状况下,在其电脑上安装后门、采集用户信息的软件。用户的隐私数据和要紧信息会被“后门程序”捕获,并被发送给黑客、商业公司等。这类“后门程序”甚至能用户的电脑被远程操纵,组成庞大的“僵尸互联网”,这是现在互联网安全的要紧隐患之一。某些软件会获得用户的软硬件配置,并发送出去用于商业目的。这种软件能追踪互联网用户的上网习惯,跟踪用户操作计算机的行为并且出于各种目的把统计数据发回到远程控制中心,这类数据可能帮助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市场推广活动,或者用于更恶毒的目的,如记录键盘登录操作以获得用户的个人辨别信息、银行记录、信用卡号和密码等等。美国网络服务提供商Earthlink发表的调查报告中指出,“通过对约100万台个人电脑进行扫描测试出了2954万个特务软件,平均每台家用电脑感染了28个特务软件”。互联网用户的隐私遭到了很大的威胁,特务软件成为继垃圾邮件后计算机互联网灾害里一股新的恐怖流。

    (三)浏览器劫持(Browser hijacked)

    浏览器劫持是一种恶意程序,通过浏览器插件、BHO(浏览器辅助对象)、Winsock LSP等形式对用户的浏览器进行篡改,用户的浏览器配置不正常,被强行引导到商业网站。用户在浏览网站时会被强行安装此类插件,普通用户根本没办法将它卸载,被劫持后,用户只须上网就会被强行引导到其指定的网站,严重干扰正常上网浏览。一些不好的站点会频繁弹出安装窗口,迫用户安装某浏览器插件,甚至根本不征求用户建议,借助系统漏洞在后台强制安装到用户电脑中。这种插件还使用了不规范的软件撰写技术(此技术一般被病毒用)来逃避用户卸载,总是会导致浏览器错误、系统异常重启等。

    (四)行为记录软件(Track Ware)

    行为记录软件是指未经用户许可,窃取并剖析用户隐私数据,记录用户电脑用习惯、互联网浏览习惯等个人行为的软件。危及用户隐私,可能被黑客借助来进行互联网诈骗。一些软件会在后台记录用户访问过的网站并加以剖析,有些甚至会发送给专门的商业公司或机构,此类机构会据此窥测用户的喜好,并进行相应的广告推广或商业活动。

    (五)恶意共享软件(malicious shareware)

    恶意共享软件是指某些共享软件为了获得利益,使用诱骗方法、试用陷阱等方法强迫用户注册,或在软件体内捆绑各类恶意插件,未经允许马上其安装到用户机器里。用“试用陷阱”强迫用户进行注册,不然或许会丢失个人资料等数据。软件集成的插件或许会导致用户浏览器被劫持、隐私被窃取等。比如:用户安装某款媒体播放软件后,会被强迫安装与播放功能毫不相干的软件(搜索插件、下载软件)而不给出明确提示,并且用户卸载播放器软件时不会自动卸载这类附加安装的软件。又譬如某加密软件,试用期过后所有被加密的资料都会丢失,只有缴费购买这款软件才能找回丢失的数据。

    2、流氓软件违法性剖析

    大家可以先来剖析一下制作与用流氓软件者的目的。对于网民来讲,流氓软件除去给互联网生活带来无休止的干扰与系统损失外,几乎找不到一点可取之处。但,从互联网技术来看,它却“成绩斐然”——虚增了点击率、创造了广告效益、采集网民宝贵的上网信息。也恰恰是这类功能,给那些不惜毁坏业内声誉与牺牲网民信用指数的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第一,虚增点击率,使其网站的身价提升,从而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第二,这是一个散布广告的绝好平台,流氓软件根本不需要用户的授权即可随便弹出广告,而网络媒体广告的计费是据广告弹出次数进行的,若流氓软件“一路顺风”地进步下去的话,互联网企业的广告业务借用流氓软件可谓是“一劳永逸”;第三,网民的上网信息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讲是一种宝贵的资源,采集方可将信息出卖给第三方,或是通过对其信息的剖析知道用户的爱好以便能“投其所好”地向该用户发送广告,这里隐藏的是营销利益。就如网盟发起人董海平所说的,“一个小插件公司月薪在百万元以上绝对正常,一个成熟网站凭着流氓软件收入甚至上千万元”。

    这样来看,流氓软件迅猛的进步,其源动力源于利益的驱逐。而其致使的结果是:用户上网效率与水平降低、网络信誉度暴跌。借助流氓软件牟取暴利的行径显然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但对其是不是违法却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在“反流氓软件”网盟的诉讼中,网友所依据的法律好像有理但又有的牵强,下面就所涉及的法规逐一进行剖析。

    (一)侵犯公民隐私权

    用户的上网信息是个人隐私,而部分流氓软件则在未经用户授权甚至一无所知的状况下盗取用户的上网数据或剖析用户的互联网行为,将它销售给第三方,在大家看来,这的确侵有网友的隐私权。但,国内现行的立法和司法讲解一般把隐私权包括在名誉权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规定:“对未经别人赞同,擅自公布别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别人隐私,导致别人名誉遭到损害的,根据侵害别人名誉权处置。”也就是说,现阶段国内的民法体系没把隐私权确觉得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对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名誉权是不是被侵害成为隐私权是不是被侵害的首要条件条件。另外,涉及盗取隐私数据的特务软件、行为记录软件、恶意共享软件,因为技术问题使得取证成为一大难点。

    (二)侵犯公民财产权

    因为流氓软件具备强制安装特质,即非法占用了内存空间、系统资源,可认定为侵有网民的虚拟财产。依据《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流氓软件在很多耗成本户电脑的硬盘、内存、CPU的同时,还会对电脑中的其他软件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改,因此也侵害了用户对电脑硬件与软件的用法权。然而,虚拟财产是一个新兴名词,法律上对该词还未有一个正式的、明确的讲解,而在业界虚拟财产范围现在还只限于游戏玩家资料与游戏人物和装备。尽管从理论上讲,CPU、内存等资源划为虚拟财产好像不为过,但,就目前的经验来讲,认可度还有限。

    (三)侵犯买家权益

    流氓软件一般在网民进行浏览网页、下载、注册等过程中,在未经用户许可或用户毫不知情的状况下强制下载并安装在用户机器上。网民常见觉得,其行为违反了《买家权益保护法》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侵有买家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买卖权、财产损害赔偿。可是,在审视主体资格时,大家又得打个疑问号了。按《买家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买家应该是为个人的目的购买或用产品和同意服务的社会成员。构成买家主体应拥有以下几要点:第一,买家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假如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是买家范畴;第二,买家应当是产品或服务的受用者;第三,消费的客体是指进入流通范围的产品与服务;第四,买家主如果指个人消费。而流氓软件的发布者与被强制安装这款软件的机器的主人之间是不是构成消费关系还有待商榷。主体关系尚不可以确定,据此来维权显然有的无力。

    (四)流氓软件发布者涉嫌不正当角逐

    依据《中国反不正当角逐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能借助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产品的水平、制作成分、性能、作用与功效、生产的有效期限、产地等有误解的不真实宣传。而很多流氓软件要么没将它功能告诉用户,要么作不真实宣传将自己包装成一匹“披着羊皮的狼”以诱骗用户。

    (五)违反合同法

    《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能将我们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互联网用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充分知道某款软件,这是一种资助缔约的行为,而流氓软件发布者显然在有意识地避免用户的资助缔约,进而强行让他们缔约,这违反了诚信与公平原则,是侵权行为。

    (六)违反刑法有关规定

    破坏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罪,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不可以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中存储、处置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紧急的行为。这里的破坏行为包含以下几种状况:一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功能,即违反《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规,对计算机中根据肯定的应用目的和规则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的功用和能力予以删除、修改、增加或干扰,使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失去正常功能,不可以运行或不可以按原来设计的需要运行。第二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数据和应用程序,即违反《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中实质处置的所有有意义的文字、符号、声音、图像等内容的组合与用户按计算机数据库授与的子模式的逻辑结构、收发室方法进行数据操作和运算的程序予以全部或部分删除、更改或者增加;第三种是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即通过计算机编制、设计隐藏在可实行程序或数据文件中而在计算机内部运行的一种破坏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功能、毁坏数据或攻击硬件等影响计算机用并能自我复制的计算机指令或程序代码等,或者通过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含互联网)直接输入、输出这种破坏性程序,与将经输入破坏性程序的软件加以派送、散布和销售。后果紧急,则主要表现为使要紧的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功能遭受紧急损害的,或者紧急破坏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的有效运行、影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的,或者因破坏行为给国家、集体与别人导致重大损失或导致恶劣社会干扰的,等等。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管理软件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紧急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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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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