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沉默权;米兰达规则;无罪推定原则
国内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中的合理原因,即有利被告原则或曰“疑难从无”和“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这两项规则已融入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要紧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些沉默权问题,亦即“不被强迫作不利他一个人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国内刑事诉讼法未吸收。相反却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职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自1998年十月5日国内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之后,对于该公约第14条中规定的每人完全平等地享受有“不强迫诉不利于他一个人的证言或强迫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标准。法学界及司法实质部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国内立法是不是规定沉默权已成为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
1、沉默权规范的产生和进步
沉默权规范产生于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此起彼伏的年代,崇尚人权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们提出了很多叫人振奋的思想。康德、黑格尔的“人的主体性学说”,洛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分人权论”,斯宾诺莎的“言论自由学说”等人权理念激起了大家对封建司法专横暴力的愤怒与抗争,成为沉默规范产生的理论基础。大家开始觉醒,反对过去那种国家权力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国家权力滥用的司法体制,反对纠问式的诉讼方法。英国以判例法的形式在西方国家里最早确立了沉默权规范,成为沉默权规范的发源地。美国是第一个在宪法中一定沉默权的国家。二战后,沉默权规范不只为很多西方国家所同意,也为很多国际条款所认同,沉默权成为国际人权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
说到沉默权,就不可以不谈西方沉默权进步史上的要紧里程碑—米达兰规则。
1963年3月3日,欧内斯特。米达兰因被控犯有打劫和强奸罪被警方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权请辩护律师,也没辩护律师在场的状况下做了有罪供述并最后被送上了法庭,法庭作出了有罪判决。宣判将来,米兰达以警察的询问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5条(基本内容:公民享有沉默权,不可以强迫其自证其罪)为由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1996年6月13日,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对米兰达的原判决。理由:警方在讯问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事先告知他有3种权利;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聘请律师的权利,如无力聘请则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不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可采信。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中要紧的“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规范的确立保障了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诉讼主体的地位和权利,使其有权自主决定如何作对自己有利,而不再负有帮助国家司法机关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而在沉默权规范确立之前,被告人一般被视为诉讼的客体,作为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工具,其人权在刑事诉讼中被肆意践踏。
2、沉默权规范的内涵与价值判断
(一)沉默权规范的内涵
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有权利维持沉默。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沉默权规范应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义务向追诉方和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在讯问中一直维持沉默、拒绝回答的权利。警察、法官、检察官、应准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能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决。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就案件事实做有利或不利于自己陈述的权利。需要强调的是,这种陈述需要出于被讯问人真实的意思,并在乎识到其行为后果的状况下作出。法官不能把非自愿、迫于外部强制或重压所作出的的陈述作为定案依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是不是陈述享有不受强迫的权利和选择权利。
(二)沉默权规范的价值评判
1、沉默权规范是程序正义的体现。诉讼程序具备独立于实体法以外的自己程序的价值,司法机关只有根据法定程序才有权与予以定罪。只有当程序的价值得到保障,那些利益会遭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被视为遭到基本公正的对待,经过如此的法律程序产生的实体结果才能视为是公正的。沉默权规范通过不自证其罪、陈述的选择权、维持沉默且法官不能据此作出不利裁决等渠道体现程序正义。如此,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有罪,他也会因为程序正义并给与其充分尊重而心服口服,进而唤起社会公众对国家司法的认可感,自觉承认和实行法院的裁判、服从国家司法规范的权威,从而形成一个好的法制秩序。
2、沉默权规范是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比。处于弱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律赋予被告人辩护权、沉默权、回避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需要控方承担举证责任,其目的就是为了真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每人权的完整性,确保其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有关相抗衡的能力,使国家追诉权得到适合的限制,确保司法公正。
3、国内打造沉默权规范的必要性
(一)沉默权规范与国内的立法选择
目前,很多国内法系国家都同意了沉默权规范,有的国家在宪法或诉讼法中规定了沉默权。从国内现在的立法状况来看,尚未确定沉默权规范。在国内法学界,关于沉默权规范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大致有三种倡导:一是倡导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做出陈述。既然陈述是一种权利,那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舍弃,即享有沉默权。二是倡导形势诉讼法应当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如实回答,有益于准时、准确地查明案情,惩罚犯罪保护无辜。三是倡导立法上对此不作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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