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价值进步的新趋势

点击数:484 | 发布时间:2025-05-31 | 来源:www.sczycpa.com

    摘 要 法律价值经过几千年来的进步已经十分的丰富和规范,但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法律价值的进步表现出不同以往的显著特点。从法律价值主体和客体范围的扩大、各种法律价值的融合与新的法律价值,即和谐作为一种法律价值的产生这几个方面对法律价值的新进步讲解浅显的认识。
    关键字 法律价值主体 法律价值客体 和谐

    法律价值是法哲学的范畴,关于法律价值的概念,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综观这类概念却都包括着以下几个相同的方面的表述,即法律理想、法律观念、法律评价标准、意义、需要等。因为法律理想、观念、标准等的年代性、主体性,法律价值在相对稳定的同时又有着最强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使得法律价值的进步空间十分广阔,不断有新的价值被引入法律体系之中,导致法律价值的主体、客体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各种法律价值互相融合,新的愈加具备普适性的法律价值的产生呼之欲出。
    1 法律价值主体的进一步扩张
    关于法律价值的主体,在国内一般觉得是人,在西方则觉得可以是物,包含有生命的物(如动物和生物)和无生命的物(如机器)。卓泽渊在其《法律价值论》一书中对后一种看法进行了反驳,他觉得:“将法的价值主体扩大到人以外的动物或物,可以说是法的贬值,是人类自觉与不自觉中缺少自尊与自重的表现。”这是“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这种法律价值观是十分有害的。它是以人的价值标准作为万事万物衡量的尺度,暗含着人可以随性的支配生态自然的看法。伴随科技和经济的迅猛进步,全球性的生态形势急骤恶化,当生态环境的破坏已经转化为沉重的经济负担时,大家不能不自觉的对生态自然的行为,乃至传统法律价值观念做出深思。迫于如此一种重压,人类开始看重生态立法,但用途显微,生态环境仍在遭到紧急破坏。这是由于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观在作祟,既然人是万物的主宰,万物的存活与进步皆依靠于人的保护,人类就只能在对自己有用时才去保护它,假如它失去了有用性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这种功利主义思想的指导下,所有只能事与愿违。因此,要真的维护生态环境,第一在立法上就应该破除这种“人类利益主义”的法律价值的指导地位,破除人类在法律上的优越地位,对两者进行同等的保护才能促进人类去真的的深思我们的行为。现代西方将动物、机器人当作违法主体,正体现了西方社会对自然的尊重。生态保护和环境保护并不是源于人类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而是自然对人类的反抗和警告,并不是人类主体性选择的结果,而是人类自觉遵循自然规律的结果。以如此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为基础拟定的法律不是人类的工具,也是人类适应自然规律的结果。
    2 法律价值客体的进一步扩大
    一般觉得,抽象的法或具体的法典、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规范、法律条约,才是法的价值的客体。但笔者觉得,法律价值的客体还应当包含法律机构、法律现象、法律推行等。
    研究法律价值最直接的目的就是促进法律符合特定社会的占统治地位和常见的价值观念。而肯定社会的常见价值观念是植根于社会之中,植根于肯定社会的大家的生产、生活方法与道德准则之中,并通过大家的行为表现出来。只有透过对大家的行为特别是法律行为(包含违法行为与司法、执法行为)的研究才能把握社会常见价值观念,将它引入到法律之中成为大家常见遵守的行为准则,其次也可以使法律在社会文化心理的深层次上得到认可。法律机构的设置也需要以肯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为指导,不然就会致使不公正和缺少效率,并且因为各国历史、现实状况的差异与法律价值观念和体系的不同,法律机构的设置也会产生差别。因此,法律推行、法律现象、法律机构等虽然是为达成法的价值服务的,但同时它们本身也包括着肯定社会的常见价值观念,包含法律观念的因子,因而应当成为法律价值研究的客体。
    3 各种法律价值的相互融合、交叉与渗透
    3.1 法律价值是伴随社会的进步进步而不断丰富、扩展
    最早开始研究法律价值的是哲学家,当时的法律与哲学的分界线是不清楚的,古希腊、古罗马和古典自然法学家,本身就是哲学家,他们一直重视对法的价值的研究,在对法的价值进行研究的时候是以自然法为出发点的,而这个自然法被常见觉得是神、绝对理性、理念的产物,柏拉图觉得“理念”先于任何具体事物而产生,并产生与之相对应的具体事物。“理念”的最高层次是“善”,第二是“正义”,而法律就是“善”和“正义”的理念在人类社会的达成。历史上对法律价值的论述也是第一从正义开始的,并对正义本身及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做出过很多精彩绝伦的论述。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古往今来的哲学家和法律思想家不过是提出了种种让人颇感混乱的正义理论。当大家从那些论者的蓝图和思辨转向政治行动和社会行动的历史舞台时,那种混乱情况的强度也不可能有所减小。对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社会建构曾产生过影响的种种正义观念,也具备着让人迷惑的多样性。”到了现代,也非常难给正义作一个普适的概念,但可以一定的是目前所讨论的正义的内容、内涵愈加深刻、完备、科学,这得益于很多新现象、新事物、新的社会价值标准、新的文化社会形态促进法学家从更深、更高的层面上对这类问题进行愈加深入的研究和认识。其他的法律价值的进步也像法的正义价值一样走过了漫长而艰辛的路。法的价值体系会伴随社会的进步而不断丰富、进步,大家势必对法律有新的需要,对法本身也会有新的理解认识,从而形成新的法律价值。

    [1][2]下一页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国家人事考试网(https://www.scxhcf.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国家人事考试网微博

  • 国家人事考试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